西京首页
                在线留言
 
home9home8home7home5home4home3home2home
院系概况
院系简介
规章制度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院系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05月18日 00:00  

 

关于印发《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5-18)

Hits:113


各部、系、院,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文件),现将修订后的《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文件),结合我院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部、系、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年级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或专业)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设置为7人或9人。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非申请资助的5~7人组成。评议小组成员要求公道正派、充分考虑班干部、群众、宿舍、男女等分布情况。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持有生源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

(二)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五)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七)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八)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付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置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四)购置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七)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八)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九)有其它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部、系、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第八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安排全院认定工作。各部、系、院认定工作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班级评议小组是做好认定工作的基础,辅导员是做好班级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议小组成员要严格执行评定办法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议情况,评议结果实行表决制,认真做好评议纪录。

第十六条各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部、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各部、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已被部、系、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困难无显著变化,在由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九条各部、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部、系、院评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部、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认真复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部、系、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并每学期应不定期的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各部、系、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各部、系、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CopyRight @ bet-365亚洲版官网 网站维护:弋俊楠

电话/传真:029-85628124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京路1号 | 邮编:7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