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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0年10月16日 00:00  

 

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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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西京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半年。学院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学生闹事、扰乱校园和社会秩序、影响校园稳定安全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非法组织,私自结社、出版、散发非法刊物,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处理。

(二)制造、散布谣言,在校内外张贴带有煽动性的大字报或散发传单者,或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借口在校内聚众闹事,破坏公物,罢考、罢课、罢自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含过失犯罪);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除名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的(指违犯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罚款),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作案赃物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作案或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人窝赃、销赃的与作案人同样处分。

(二)有诈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按价值的200%赔偿外,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用现金或其他有价财物作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召集并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和赌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加赌博或召集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别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行为粗野、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持械伤人或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动手打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聚众斗殴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持械伤及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擅自在外租房居住、非法同居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男、女生交往中有不道德言行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异性有下流言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谈恋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骗取钱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多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拒不交出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文明公德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公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以各种手段干扰调查处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蓄意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摔酒瓶,在教室、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借故起哄闹事,蓄意向窗外抛掷杂物、泼水、扔燃烧物,扰乱校园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教学区踢球、溜冰,用脚踢墙、用球掷墙或污损环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在学习、午休时或熄灯后,演奏乐器、放收音机、录音机和扩音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加重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冲、插队列,造成饭厅、娱乐场、运动场秩序混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夜不归宿,熄灯关门后翻墙外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穿拖鞋、背心或衣着过于裸露进入教学楼、阅览室的,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影响学院统一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领导或教师恫吓、威胁、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损坏学院电源线路、配电设施,私自接拉电线或使用电炉及其禁用电器的,除没收电器具、追交电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教学区、宿舍区非法经商、摆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本条例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无故旷课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2—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的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行为并且平时表现尚好的,减轻一级处分;

(二)对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的,确属偶犯者,可减轻一级或二级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或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曾受过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

(四)作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十九条 受校纪处分的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学生,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学金。受记过和留校察看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学金;

(二)是学院、院系、班级学生干部的撤销职务一年;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校纪处分的,当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四)取消毕业时择业推荐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班级要向学生处和涉及单位报告。治安、刑事案件同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

2、可能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要及时制止事态,院系、班级或个人不得私自了结。

(二)组织调查

1、涉及一个院系的违纪事件,由院系领导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和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联合调查。

2、在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的基础上,一般情况要求在一周内取全所需材料,上报学院处分的材料,要在二周内报学生处。

(三)处分审批

1、记过以下处分,由院系研究决定,材料送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取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查,呈主管院长审批,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审批处理后,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2、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查清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在两天内行文公布,材料送学生处备案。

(四)处分执行

1、各类违纪处分按批准权限分别由学生处或院系公布执行。

2、开除学籍的学生,属违犯治安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协同院系执行;其他处分由学生处协同院系执行。

3、受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公布后一周内离校。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京学院在籍本、专科生、高职生,短训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务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在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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